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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趣读书 > 世界着名法庭辩论实录 > 第21页

第21页

    证人的话,我们不去管它。我们只要能使思想纯正的人明白,所谓证据,其


    来源是骯脏的,从而我们可以防止对我们的无罪和品德发生不利的后果,那


    就够了。当然,对于所有能够客观地作出判断的人们来说,我们经常宣布的


    那些纯正和仁爱的原则,就足以证明我们是无罪和有品德的。我们虽然面临


    死亡,我们也决不放弃这些原则。在侵犯我们权利的法官面前,在血腥的不


    公正的法官面前,他们只知道发出无理的叫嚣,发出凶恶之极的狂怒,进行


    可鄙的复仇行动,来反对共和主义者,反对那些对共和国来说是神圣的一切,


    也就更不必说了。总之,在这样一些人面前,从他们的毒嘴毒舌吐出来的一


    字一句,都是侵犯神圣的民主原则的,侵犯人民的权利的,是对公理的歪曲,


    或者是袭击到人民利益的忠实维护者身上的短剑,而且他们是赤裸裸地袒护


    人民的敌人和反革命的勇士……


    庭长:您对于证人名单只有按照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权利。


    巴贝夫:关于这一点,我马上就要说的。


    庭长:您就说吧,否则我就不让您继续发言。


    巴贝夫:那当然是非常方便的。这您已经承认,想要在你们的监狱里把


    我们判罪,如此而已。您就判吧!您就判吧!您得让我把话讲完。如果您想


    不让我说话,您就这么办吧!


    【评析】


    巴贝夫是作为革命者被捕判刑的,他在法庭上的辩护不是针对某一具体


    问题而进行的法庭辩论。对于巴贝夫来讲,他因组织“平等会”密谋推翻反


    动政府而放审判,因此无论他的辩护如何有力,法庭代表的统治阶级的镇压


    政策也是不会改变的。这一点巴贝夫是清楚的,因此他的辩护的确是殉道者


    的最后遗言。他把法庭变成了宣扬真理,揭露黑暗,表明斗争决心的场所。


    他首先指出:“这里不是在对个人进行审判,而是在对共和国进行审判。”


    判他有罪的只是“极可怜的少数上流社会人物”,他们是“一小撮吸血鬼”,


    因而推翻反动政府是理所应当的。巴贝夫在最后还揭露了法庭利用警察、狗


    腿子、恶棍、败类等社会渣滓作证人的伎俩,庄严宣称:“我们虽然面临死


    亡,但决不放弃原则。”表现了他坚定不移的信念和革命到底的精神。他的


    辩护既有理直气壮的慷慨激昂,又有感情深沉的思辩,发人深思,催人奋起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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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恩格斯为 《新莱茵报》义正词严


    案情梗概


    恩格斯是世界无产阶级的伟大导师和领袖,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之一。


    1842年去英国他父亲与别人合营的企业里工作,研究了工人阶级的状况,用


    唯物主义批判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。1844年8月,在巴黎会见马克思,从此


    两位革命导师开始为全世界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并肩战斗。1848年6月1


    日,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科隆创办了世界上最早的无产阶级报刊《新莱茵报》。


    《新莱茵报》坚持国际主义,捍卫无产阶级利益,揭露普鲁士政府的倒行逆


    施,因而经常受到当局的干扰和破坏。1849年2月,法庭以《新莱茵报》的


    报导“侮辱检察长、诽谤宪兵”的罪名,对马克思、恩格斯等提起公诉。


    恩格斯在法庭上作了自我辩护:


    诸位陪审员先生!前面的发言人所谈的主要是对侮辱检察长茨魏费尔先


    生一事提出的控告;现在请允许我提请你们注意对诽谤宪兵一事提出的控


    告。首先谈谈提出控告时所依据的那些法律条款。


    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:


    “凡在公共场所或公共集会上,或在真实的和正式的文件中,或在已刊


    印的或未刊印的文章中(只要这些文章已经张贴、出售或分发),指责某人


    有如下行为者则犯有诽谤罪:如果这种行为确已发生,就会引起刑事警察或


    违警警察对此人的追究,或至少引起公民对他的鄙视或憎恨。”


    第三百七十条对此作了如下补充:


    “如果指责所根据的事实按照法定手续查明属实,则提出这种指责的人


    不受任何惩罚。……只有以法庭判决或其他真实文件为根据的证据,才算是


    合法证据。”


    诸位先生!检察机关已就这些法律条文向你们作了自己的解释,并要求


    据此宣判我们有罪。有人已经向你们指出,这些法律是在这样的时期制定的:


    当时检查机关严密控制着出版界,政治情况与现在截然不同。因此,我的辩


    护人表明了这样的看法:你们不应该认为自己是受这些陈旧的法律约束的。


    检察机关的代表同意这种看法,至少对于第三百七十条是这样。他这样表示:


    “陪审员先生,对于你们来说,最主要的当然是确定所审查的事实的真实性


    是否已经得到证明。”……我要感谢检察官的这种承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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