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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趣读书 > 世界着名法庭辩论实录 > 第138页

第138页

    然的因果关系……被告人蒲连升、王明成的多次供述以及大量的证人证言,


    均已证明了病人夏素文的肝硬化已到晚期,死亡将不可避免……。而夏素文


    两次接受药物总量仅为87.5mg。这个剂量比照药典的正常治疗给药剂量(25


    —50mg/次及100—200mg/日)仍在正常允许范围。还应看到,患者最后一次


    接受50mg冬眠灵的时间距死亡时间间隔14小时,而此时药物的最强作用时


    间已经过去,结合患者死亡过程中始终没有呼吸抑制及血压下降,与之相反,


    患者体温却异常升高,这种表现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以吻合,可见夏之死


    并非由此直接引起。


    二、对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(1990)1号《法医学文证审查(死因分析)


    意见书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书》)的评价


    总的说来,《意见书》对本案的鑑定是客观公正的。尤其是在“案情摘


    要”、“病历摘抄”、“调查补充材料”及“死亡经过”等事实的认定上,


    是较为全面客观和无可挑剔的。但是,《意见书》也存在个别用语不够严谨


    和以推理代替事实的地方……


    然而遗憾的是,在《意见书》最后结论中,却出现了“冬眠灵仅加深了


    患者的昏迷程度”的字眼。在这里,鑑定人员从前边的“可加深”一语中推


    断出了“仅加深”的结论,在字义上就发生了质的变化。“可”者,仅仅是


    一种可能,而“可能”并不等于“必然”。但“仅加深”一词,其含义就不


    一样了。它至少起了点“加深患者昏迷,促进死亡的作用”。我认为,鑑定


    人犯了一个“将可能当作必然”的逻辑错误,违背了逻辑学的充足理由律,


    也与《意见书》在前面分析的病人在临终前的表现“与冬眠灵的药理作用难


    以吻合”的结论自相矛盾。本案的真实情形是:1两次用冬眠灵在一个很安


    全的系数范围内;2两针所间隔的时间前后6小时,而该药在体内的维持时


    间也正好是6个小时左右 (见《新编药物学》第12版第239页);3第1


    次用药后,并没发现病人有任何不良反应;4在第二次用药后,经过了 14


    个小时病人才死亡。而在这14小时中,也没发现有任何与冬眠灵可以相吻合


    的临床表现。请问在这种情况下,怎能断定“冬眠灵促进了病人的死亡”呢?


    在这里,我提请法庭注意,我国的法律规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决不能


    以推理为依据,何况这种推理在逻辑上也是错误的。


    三、起诉书适用法律不当,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


   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了“违背我国法律的安乐死”,实际上并非“安


    乐死”所致,即使病人的死是由于“安乐死”所致,我认为,被告人也是无


    罪的。


    首先,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未对“安乐死”作出认可,但也没有明文禁止。


   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,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徵,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,如


    果一种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甚至对社会有利,那么就缺乏犯罪的基本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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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征,因此,这种行为就是无罪的。本案中,被告人蒲连升只是为了减轻一个


    无可救药、生命垂危的病人临死时的痛苦,採取了一些人道主义的措施,根


    本就谈不上什么社会危害性。


    其次,我国法律规定,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要件。作为杀人罪,在


    主观构成上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,才能构成。而本案的被告人,从其主观心


    理状态来看,没有丝毫的“杀人”故意,他们的目的动机是非常明确的,无


    论是家属王明成,还是当医生的蒲连升,他们的目的就是一个:减轻病人的


    痛苦,如此而已!何况解除病人痛苦本来就是医生的职责。一个医生在自己


    的职责范围内工作,何罪之有?


    综上所述,我认为,本案并不是“安乐死”案件,夏素文的死与被告蒲


    连升的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,因此,被告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;即使这是


    一起“安乐死”事件,也并不违法,因为“安乐死”行为不仅不具备社会危


    害性,而且对社会有利,因此不构成犯罪。


    (一审判决后,检察院提出抗诉。二审维持原判)


    【评析】


    这场法庭辩论是由我国首例“安乐死”杀人案引起的,由于“安乐死”


    是个有争议的问题,且尚未被我国法律认可,所以该案引起广泛的关注,自


    是理所应当的事。但为“安乐死”张目正名,却并不是律师的目的,于是作


    为被告辩护律师的张贊宁,其实首先是避开了“安乐死”这个敏感的话题,


    以免引起一些不必要的争论,而使案件的审理搁浅。他首先用事实和医学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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